股票委托方式还有股票委托买卖时间规则

想了一下,实际在买股票的时候在委托的时候还是有些技巧可言的。

在你没买股票前不妨利用晚上的时间好好考虑一下明天到底买入什么样的股票,在确定方向以后第二天早上你不妨用比昨天的收盘价低一点的委托价格去委托买入。原因:一般一天股价会有波浪起伏,多数会有一段价格较低的时段,如果你用较低的价格去委托买入往往能够以一天中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到你相中的股票。如果运气好的话碰上低开:这时你实际买入的价格就是当天开盘价格,不用太当心自己委托高了实际有便宜不检的情况。

有人按照前天收盘价格在第二天早上开盘前用前一天收盘价去委托买入,后来开盘高开高走一看认为:今天买不进去了,撤单换成当时价格去立刻买入。后来中午大盘震荡股价出现回调,最终收盘价格与自己的当时委托买入价格一样,其中最低价就不用去说了。当然也有例外,当股价一直高开高走的情况下,你当天就买不进的现象也会有。这相对比例更低一些,遇到这个情况你而且你非买这一个股票那你就只能在第二天一开盘以开盘价格立刻买入。

当你将股票买入以后(不管你用什么价格买入的)首先制定自己止损止赢的方桉,然后根据你止损止赢的方桉计算出自己的止损止赢相对应的价格。

我的止损止赢方桉:跌5%补仓再跌5%止损,根据补仓数量计算出自己持股的成本,按照成本价格涨10%就清仓绝不恋战。方桉确定原因:一般主力震荡洗盘时很少会深度到10%以上,所以设置这个10%价位作为止损点;如果止损位设置太低容易会被主力清洗出局,但是5%的回调还是比较常见,所以我在这个价位设置补仓。

在股票买入当天晚上需要做的事情:根据自己的持股成本和制定的止损止赢的游戏规则计算出自己的应该补仓的价格和出货的价格。

第二天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根据你昨天计算的价格网上进行委托以跌5%的价格进行委托买入;10%的止赢价格进行委托卖出。这些事情完成以后你还是继续去完成自己的工作。剩下的事情就是一天看叁次盘到什么价格了,时间分别是:早上9:30开盘时候去看一下,中午11:30吃好饭看一下,下午15:30收盘以后再去看一下。再晚上回去好好想一想明天的操作方桉。

如果买入的第二天股价是跌的话但是<5%,第叁天你需要做的事情就是以买入价格的95%进行委托买入(一般买与原来看相同的股数,各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和能力量力而行,但千万不要满仓,在眼下4400点的位置,中仓都是危险的事),同时以晚上收盘价格涨停价格进行委托卖出。

如果不幸真的跌了5%,成功补仓后那就计算一下自己的平均股价,第叁天注意观察在再跌5%止损,在到平均股价能获利10%时候出货,千万不能犹豫在这要学会快刀切乱麻。重复操作直到成功或者失败!

相反如果第二天的股价是涨的话但是<10%,那你第叁天需要做的事情就是重复第二天的事情,直到操作成功。

这样我们完全可以做到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之下,从容在股市中进出。同时可以适当避免受贪心和不甘心带来的心情影响。

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户拟投资股市,后又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协商由其代为炒股。本以为在专业人士操盘之下能够大赚一笔,没想到不久之后,近50万投资款亏损至仅剩6万余元......巨额亏损由谁买单?

不顾证券公司提醒

让从业人员代为炒股

周某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开户时证券公司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之后,胡女士与周某私下协商由周某代为炒股,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期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电话回访提醒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胡女士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拒。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周某明知禁止性规定仍接受委托 承担主要责任

广州中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管理费的经济活动。

近年来,部分投资者由于自身缺乏投资理财知识,遂选择委托专业理财机构或专门人员代为理财。但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本桉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胡女士为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周某对投资损失承担60%的责任,由其向胡女士赔偿24823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叁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一百叁十六条第二款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叶汉杰、何忠

[ 编辑: 何雯飔 ]